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 —架空乘人裝置類
本規則規定了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本規則與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通用規則配套使用。
1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煤礦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煤礦單向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煤礦固定抱索器轉彎架空乘人裝置、煤礦活動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煤礦單向活動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煤礦活動抱索器轉彎架空乘人裝置、煤礦大坡度可摘掛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煤礦單向大坡度可摘掛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煤礦大坡度可摘掛抱索器轉彎架空乘人裝置等產品的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
其它類型的煤礦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也可參照本規則實施。
2基本模式
技術評估+產品檢驗+工廠評審+持證后監督
3 主要依據標準 (略)
4 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人應為法人單位,并滿足以下要求:
(1)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所申請的產品在經營范圍內;
(2)具備與申請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具備申請產品生產所需的固定場所;
(4)具有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5)具備申請產品成品總裝調試能力;
(6)具備申請產品的出廠檢驗能力。
OEM方式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見《OEM方式補充規定》(ABGZ-MK-05-2017-01)通用規則。
5首 次申辦
產品首 次申辦安全標志時,主要流程包括:申請、初審與受理、技術評估、產品檢驗、工廠評審、綜合評定與證書發放等環節。
5.1 申請與受理
5.1.1 網上申報 申請人通過安標國家中心網站(www.aqbz.org)申辦平臺提交申請書和申請材料。
5.1.2申請材料 申請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安標國家中心和相關檢驗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備案存檔,并負有保密的義務。
5.1.2.1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 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承諾書、申請產品登記表。
5.1.2.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
5.1.2.3自評估報告
應包括2個方面內容及證明材料:
(1)申請產品滿足本規則主要依據標準要求的自檢或第三方檢驗報告;
(2)申請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滿足本規則要求的自評估情況。 5.1.2.4產品技術文件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產品技術文件:產品技術說明書、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選用的輪襯、制動閘瓦需提供檢驗報告。
(1)產品技術說明書
明確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2)圖紙
產品總裝圖、驅動部裝置圖、驅動輪與輪軸裝配圖、尾輪與輪軸裝配圖、液壓原理圖(如有液壓系統)、聯軸器結構圖、制動系統圖、張緊機構圖、抱索器結構圖、轉彎裝置圖(如有轉彎系統)、電氣系統圖等。
(3)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4)其他(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由國家授權檢驗機構出具的輪襯、制動閘瓦合格檢驗報告)。
(5)使用說明書。
上述技術文件的基本要求見附件1。
5.1.3初審與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申請人提交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初審合格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制定本次申辦具體實施方案,同時征求申請人所在省安監局(煤監局)意見;初審不合格的,發出整改告知書,申請人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請。
5.1.4 實施方案制定
安標國家中心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依據產品審核發放實施規則、申辦產品歷史信息、申請人分類管理類別制定本次申辦產品具體實施方案,并通知申請人。雙方對實施方案達成一致的,安標國家中心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實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標志審核發放依據的實施規則;
(2)工作流程及時限;
(3)審核發放預計費用;
(4)其它事項。
5.2 技術評估
簽訂合同后,安標國家中心結合本次申辦實施方案,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產品進行評估,確認產品檢驗機構。符合要求的,向檢驗機構發出檢驗委托書,同時向申請人發出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進行整改。
5.3 產品檢驗
產品檢驗由安標國家中心委托相關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產品技術文件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基本符合附件1要求的,通知申請人準備檢驗樣品。
5.3.1 檢驗樣品
申請人應按照《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抽送樣規范》(附件2)要求準備檢驗樣品,樣品必須由本次申請的工廠生產,不得借用、租用、購買樣品用于檢驗。 申請人在接到檢驗機構通知后,應在15日內向檢驗機構寄(送)樣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寄(送)樣品的,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終止本次申辦。
5.3.2檢驗實施
檢驗機構收到檢驗樣品后,按《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范》(見附件3)規定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特殊情況下需增補檢驗項目時應報告安標國家中心。 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應結合樣品實物、測試結果對產品技術文件進行審核,確保產品技術文件中的技術參數與檢驗樣品的性能參數一致。
5.3.3工作時限 25個工作日,從檢驗機構收到樣品起計算,不含申請人整改時間。
5.3.4檢驗報告 產品檢驗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檢驗機構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檢驗報告、經審核確認的產品技術文件。安標國家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通知檢驗機構向申請人提供檢驗報告;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終止本次申辦。 產品檢驗不合格的,申請人應在9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復檢。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檢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安標國家中心、檢驗機構、申請人對檢驗報告、經審核確認的技術文件分別進行備案、存檔。
5.3.5樣品處置 現場檢驗時,在現場檢驗完成后,如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檢驗機構應進行復檢;受檢單位無異議時,檢驗樣品由受檢單位自行處理。 試驗室檢驗時,自檢驗報告發出之日起,檢驗樣品在檢驗機構保留時間不少于30日。
5.4工廠評審
工廠評審范圍包括與申請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相關的部門、場所、人員、活動,必要時對產品重要零部件供應商進行延伸評審。
5.4.1 評審依據 (1)《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工廠評審專用要求》(見附件4);
(2)《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ABGZ-MK-04-2017-01)。
5.4.2完成時限
工廠評審工作由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原則上自產品檢驗報告復核合格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可以在安標國家中心網站會員區查詢工廠評審通知書及評審時間。 申請人不能按期接受工廠評審時,可申請延期,延期申請至少應在計劃評審時間之前5個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提出1次。
5.4.3 評審報告 工廠評審結束后5日內,工廠評審組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工廠評審報告,安標國家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5.4.4 評審結論 工廠評審結論為A級的,評審合格。
工廠評審結論為B或C級的,申請人應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工作須在90日內完成,并向評審組長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核整改符合要求的,評審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工廠評審結論為D級或否決項不合格的,申請人應9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評審組長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核整改符合要求的,安標國家中心原則上對整改情況需要安排一次復評審。逾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復評審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5.5綜合評定與證書發放
對完成技術評估、產品檢驗和工廠評審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評定。綜合評定符合要求的,發放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標志證書,準許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并上網公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進行整改。
6持證后的監督
證書的有效性通過監督保證。安標國家中心依據本規則對持證人及持證產品進行監督,以督促持證人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按備案的技術文件和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要求組織生產。
6.1監督頻次與方式
持證人及持證產品監督檢查的頻次與方式結合生產單位類別確定,詳見下表:(略)
6.2監督內容
6.2.1監督評審 首 次申辦工廠評審的內容均可作為監督評審的內容,重點對持證人生產和庫存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
6.2.2監督檢驗 采取抽樣檢驗方式,樣品數量按《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抽送樣規范》(附件2)執行,檢驗項目按《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范》(附件3)執行,其它要求同5.3的規定。
6.3監督結果的處理
6.3.1監督評審 監督評審結論為A級的,評審合格。
監督評審結論為B或C級的,持證人應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工作須在30日內完成,并向評審組長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核整改符合要求的,評審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暫停其安全標志。 監督評審結論為D級或否決項不合格的,暫停其安全標志,持證人應9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評審組長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核整改符合要求的,安標國家中心原則上對整改情況安排一次復評審。暫停時間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整改或未提出恢復申請的,注銷其安全標志;整改不合格或復評審仍不合格的,撤銷其安全標志。
6.3.2監督檢驗
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暫停其安全標志。持證人應9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提出抽樣復檢申請。復檢合格的,恢復被暫停的安全標志;暫停時間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整改或未提出恢復申請的,注銷其安全標志;復檢后仍不合格的,撤銷其安全標志。
6.3.3因持證人原因未能進行監督檢查的,持證人應在180日內接受監督檢查,逾期暫停相關產品安全標志。
7 延續申辦
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持證人需延續產品安全標志的,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80日提出延續申請。主要流程包括:申請、初審與受理、技術評估、工廠評審、抽樣檢驗、綜合評定與證書發放等環節,具體流程可結合持證人該類產品近一次監督檢查結果確定。 延續申辦原則上不再對產品技術文件進行審核,產品實施規則發生變化時,應進行差異性審查。 延續評審的內容為首 次申辦工廠評審全部或部分內容,重點對持證人生產和庫存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
從申請延續的產品中按《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抽送樣規范》(附件2)要求,抽樣進行檢驗。延續檢驗項目按《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范》(附件3)執行,其它要求同5.3的規定。 經履行相關程序合格的,換發一個周期的安全標志。
8 變更申辦
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持證人及持證產品、產品依據審核發放實施規則等發生變更時應履行變更申辦程序。
8.1持證人變更
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持證人工商注冊信息、生產地址發生變更時,應通過安全標志網上申辦平臺提交變更申請及相關材料。安標國家中心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確定變更程序及要求?;咎幚砟J揭娤卤恚海裕?/p>
8.2產品變更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發生變更,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持證人應通過安全標志網上申辦平臺提出變更申請,同時提交變更前后差異對照表及相關技術文件。
(1)備案主要零(元)部件明細表中標注“★”項目發生變更、B類受控件變更不符合備注要求的; 經差異性的審核和檢驗合格的,換發安全標志,有效期不變。 同時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安標國家中心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確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流程。
8.3實施規則變更
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本實施規則發生變更換版時,持證人應根據換版方案要求,履行變更程序。
9擴展申辦
持證人在已獲證(申請)產品基礎上,通過局部變更擴展產品規格型號范圍時履行擴展申辦程序。持證人通過安全標志網上申辦平臺提出擴展申請,提交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申請)產品的差異對照表、擴展產品的技術文件等。
申請擴展申辦的產品,按《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抽送樣規范》(附件2)對運行方式(雙向循環式、單側往復式、雙向循環轉彎式、單側往復轉彎式)相同情況下,且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執行擴展申辦程序:
(1)驅動功率不同的;
(2)大適用傾角不同的;
(3)運輸距離不同的;
(4)驅動方式(變頻調速、開關磁阻、交流電機、液壓驅動等)不同的;
(5)驅動輪結構(單摩擦輪、雙摩擦輪)不同的;
(6)傳動方式不同的;
(7)制動器結構不同的;
(8)抱索器結構(固定抱索器、活動抱索器、大坡度可摘掛抱索器)不同的;
(9)張緊方式不同的;
(10)乘坐方式(靜態上下車、跑動上下車)不同的。
安標國家中心對新申請產品進行評估,確認原獲證(申請)產品的審核發放工作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原獲證產品工作結果可完全覆蓋新申請擴展產品的,可直接發放安全標志;經評估,需補充進行差異性評估或檢驗的,經履行程序合格后,根據申請人要求單獨頒發或換發安全標志證書。
擴展申辦產品的安全標志有效截止日期與已獲證產品一致。
10 批次申辦
申請人僅對生產的某一批產品申請安全標志時,履行批次申辦程序。
10.1 審核發放模式
技術評估+抽樣檢驗
10.2 申請與受理
同本規則“5.1”。
10.3技術評估
簽訂合同后,安標國家中心結合本次申辦實施方案,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產品進行評估,確定產品檢驗機構。符合要求的,向檢驗機構發出抽樣檢驗委托書,同時向申請人發出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進行整改。
10.4抽樣檢驗
檢驗機構對本批次申請產品逐一進行一致性核查后,隨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采用GB/T 2828.1-2012/ISO 2859-1:1999一次抽樣方案,正常檢驗,一般檢驗水平II,AQL值取0.65。 檢驗結果僅對本批次申辦產品有效。產品檢驗不合格的,終止本批次申辦。
10.5證書發放
經履行程序合格的,發放安全標志,并在證書中注明本批次產品數量及編號。 證書僅對本批次申辦產品有效。
11 附則
證書注銷、暫停、撤銷以及申投訴等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各通用實施規則執行。
附件
1.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技術文件基本要求
2.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抽送樣規范
3.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范
4.架空乘人裝置類產品工廠評審專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