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4)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
OEM方式補充規定
為規范以OEM方式生產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強化過程管控,制定本規則。
OEM產品的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除執行相關通用實施規則和產品實施規則要求外,還應滿足本規則的要求。
1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以OEM方式生產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的實施及管理。
2術語與定義
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簡稱)方式:指申請人利用掌握的關鍵核心技術負責產品設計、研發、銷售,產品的生產全部委托另一制造商進行,加施自己品牌商標的生產方式。
OEM生產廠:OEM方式中承接產品生產加工任務的制造商。
OEM產品:以OEM方式生產的產品。3申請
3.1 申請人應為法人單位,并滿足以下要求:
(1)申請人為OEM方式委托人;
(2)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在有效期內;
(3)掌握申請產品的關鍵核心技術,具備申請產品設計和研發能力;
(4)具備與申請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2OEM 生產廠應為法人單位,并滿足以下要求:
(1)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所申請的產品在經營范圍內;
(2)具備與產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具備申請產品生產所需的固定場所;
(4)具有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5)關鍵零元部件自行生產,且具備申請產品的組裝、調試能力;
(6)具備申請產品的出廠檢驗能力。
3.3 申請材料
OEM產品申請安全標志時,申請人需按產品實施規則提交申請材料。此外,OEM生產廠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
(2)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3)承諾書;
(4)與申請人的委托合同;合同中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委托生產產品范圍包含申請安全標志產品;
b)申請產品的設計、研發和銷售應由申請人負責;OEM生產廠負責產品的生產、檢驗等;
c)OEM生產廠積極配合申請人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遵守安全標志持證管理的相關要求,接受安標國家中心的監督檢查;
d)申請人對OEM產品的安全質量情況的監督管控措施。
(5)產品銘牌圖紙。
4 技術文件備案
安標備案的技術文件應同時加蓋申請人和OEM生產廠簽章。
5 產品檢驗
同一申請人不同OEM生產廠生產的產品,應分別進行檢驗。
6 工廠評審
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ABGZ-MK-01-2016-01)規則要求分別對申請人和OEM生產廠進行評審。對申請人重點評審其質量管理體系、設計研發能力;對OEM生產廠評審其工廠質量保證能力。
7 證書發放
以OEM方式獲得的安全標志證書,其有效期不能超過OEM委托合同約定的有效期。
安全標志證書中持證人欄為OEM方式委托人,生產單位欄為OEM生產廠,同時注明生產模式為OEM方式。
8 監督檢查
同一持證人不同OEM生產廠均屬于監督檢查范圍。
9 持證要求
以OEM方式取得安全標志的,除應嚴格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持證人的要求外,還應執行以下要求:
9.1 委托合同發生變化時,應通報安標國家中心,必要時,應提交變更申請。
9.2OEM
生產廠有義務接受安標國家中心的監督檢查。
9.3 持證人應定期對OEM產品質量控制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產品存在重大質量或安全問題時,應及時通知安標國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