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3)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
申訴、投訴處理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訴、投訴處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的申訴、投訴;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持證人及其產品的投訴的處理。
2處理原則
2.1 申訴、投訴的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
(2)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合法性與合理性;
(4)公平、公正。
2.2 調查處理申訴、投訴的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聽取各方的意見,有利益關系的需回避。
2.3 調查處理申訴、投訴的人員對申訴、投訴各相關方的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3 申訴
3.1 屬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訴:
(1)對安全標志申請不予受理或終止申辦,認為理由不當的;
(2)對安全標志技術評估、產品檢驗、工廠評審、審核發放的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
(3)對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的過程或結論有異議的;
(4)對投訴處理的過程或結論有異議的。
3.2 申訴可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訴材料應包括訴求內容及證明材料、申訴人、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并加蓋申訴人簽章。
3.3 對與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有關的申訴,應在15日內提出。對其他事件的申訴,應在相關事件發生后30日內提出。
3.4 申訴的處理
(1)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申訴后,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申訴,向申訴人出具《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對受理的申訴,建立工作檔案,制訂工作方案,對申訴內容開展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召集會議、聽取各相關方意見、現場核實、專家咨詢等。需要申訴人參加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申訴人;
(3)申訴的調查核實工作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期;
(4)申訴處理完成后,應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及各相關方。
4 投訴
4.1 屬下列情況的,可以投訴:
(1)因產品引發事故或涉嫌引發事故,認為應暫?;虺蜂N安全標志的;
(2)認為產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隱患的;
(3)持證人違反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利用非正當手段取得安全標志,或買賣、違規轉讓等未按規定使用安全標志的;
(4)持證人未按照安標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生產條件或獲證產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履行變更程序的;
(5)認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工作機構及人員行為違規的。
4.2 投訴可隨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可采用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來人反映等方式投訴。
4.3 投訴應事實清楚,投訴人須提供詳實的信息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涉及法律問題的,承擔法律責任。
4.4 屬下列情況的投訴不予受理或終止調查:
(1)已進入法律程序的;
(2)證據不足且無法取證的;
(3)相關事件調查結束并已有明確結論,且相關方沒有新理由、新證據的;
(4)不涉及安全標志管理范圍的。
4.5 投訴的處理
(1)對匿名投訴,安標國家中心接到投訴后,建立工作檔案,通知被投訴人進行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安標國家中心。
(2)對實名投訴,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a)安標國家中心接到投訴后,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b)對受理的投訴,制訂工作方案,對投訴內容開展調查核實;
c)安標國家中心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可要求被訴方就相關情況做出說明,被訴方須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
d)投訴的調查核實工作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期;
e)投訴處理完成后,在不違反各相關方保密需要的前提下,應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及各相關方。
5 其他事項
5.1 申(投)訴處理需進行現場核實、專家論證、產品檢驗或第三方鑒定等工作涉及的相關費用,由申(投)訴人或者被申(投)訴人預付,處理終結時,該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2 相關方對申訴、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安標國家中心公正性管理委員會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投訴。
5.3 申請人(持證人)認為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活動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時,也可直接向安標國家中心公正性管理委員會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投訴。